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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測量】不動產糾紛調處-須依法駁回,不予調處之情況

須依法駁回,不予調處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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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    非屬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案件種類之不動產糾紛事件者。

二、    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三、    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四、    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五、    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六、    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七、    申請人未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八、    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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