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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未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申請代為讓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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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721日起至民國991018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報之機關:本府【民政處】。

申報之期間:自民國99721日起至100720日止共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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