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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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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8928日起至民國981226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98928日起至民國99928日止共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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