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案件種類及收費方式 瀏覽人數: 91人 項次 適用法規 案件類型 收費方式 1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 共有物分割爭議 新臺幣1萬5,000元 2 土地法第46條之2 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3 土地法第59條第2 土地權利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4 土地法第101條 房屋租用爭議 1.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3,000元 2.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新臺幣7,000元 3.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1萬1,000元 4.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新臺幣1萬5,000元 5 土地法第105條 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1.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3,000元 2.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新臺幣7,000元 3.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1萬1,000元 4.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新臺幣1萬5,000元 6 土地法第122條 耕地租用爭議 1.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3,000元 2.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新臺幣7,000元 3.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1萬1,000元 4.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新臺幣1萬5,000元 7 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 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1.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3,000元 2.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新臺幣7,000元 3.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1萬1,000元 4.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新臺幣1萬5,000元 8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 住宅租賃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9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 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0 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1 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 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2 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 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3 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 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4 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 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5 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 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6 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7 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第1項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1之更正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8 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與第2項 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及第3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逕為更正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19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 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20 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21 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22 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 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23 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 土地總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24 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25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第5項 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爭議 免收調處費用 ※備註: 1、 調處需勘測者,勘測費用由當事人核實支付。 2、 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其申請,或因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6條各款之情形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5年內請求退還之。但已實地辦理勘測者,其所繳納之勘測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