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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清理類型

99年度-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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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與戶籍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住址與戶籍記載不符、不全等情形,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清理方式: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公告期間:99年9月至99年11月(除金門縣、澎湖縣延後100年公告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更正原因證明文件

5.權利書狀

6.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異議之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含1.清查地籍後之公告。2.受理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3.受理更正土地總登記

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以書面並檢附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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