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8、19條規定: 一、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調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本府地政局,逾期不起訴者,依調處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