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受理案件種類第2款、第3款、第9款至第25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當事人一造應具備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