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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更新日期: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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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68人

答:

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繼承權者: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繼承者檢附)。
  6.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7. 權利書狀。

如為分割繼承(即繼承人非按應繼分取得時),則申請登記時另須檢附由全體繼承人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2份(1份貼不動產印花稅或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印花稅)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一般繼承案件繼承人蓋普通章即可,分割繼承案件則須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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