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條件為何?

更新日期: 2016/06/04
|
瀏覽人數: 50人
答:

(一)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區位,須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之地區。

(二)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規定,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

(三)另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農村聚落、原住民聚落,指下列範圍之土地,其合計面積達0.5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 5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15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50人以上之地區。

但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災區重建時,面積以0.3333公頃、戶數以10戶、人口數以33人以上認定之:

1.農村聚落: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20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2.原住民聚落: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25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