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