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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調處

更新日期: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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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9人
答:

共有土地無其他法令禁止事項,惟與其他共有人間無法取得協議辦理共有物分割者,得由一方向縣府申請共有物分割調處。

申請調處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資料並擬具調處方案,填列申請書向本府繳費(費用為1萬5千元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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