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共有土地無其他法令禁止事項,惟與其他共有人間無法取得協議辦理共有物分割者,得由一方向縣府申請共有物分割調處。 申請調處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資料並擬具調處方案,填列申請書向本府繳費(費用為1萬5千元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