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填寫縣有耕地第ㄧ次承租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一、 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二、 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所承租縣有耕地未逾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之面積上限(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5公頃)及未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規定面積上限(每戶合計不得超過20公頃)。三、 實際現耕農民切結書: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實際耕作之現耕農民或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或實際耕作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四、 自認耕作切結書:切結承租縣有耕地確係自任耕作,種植農作物使用,無擅自變更使用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