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二)已被列冊管理或已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未辦繼承土地建物,於標售前可隨時辦理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