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和美地政辦理地籍清理與外人地權登記之實務研討教育訓練 發布日期 2024/12/06~2025/12/06 | 發佈單位: 地政處地籍科 | 發佈日期: 柯麗鳳 分機1510 | 更新日期 2024/12/06 | 瀏覽人數: 32人 和美所於12月5日上午辦理「地籍清理與外人地權登記之實務研討」教育訓練,這次講習由該所種子教師初審陳錦津課員擔任講授,因其曾參加審查人員及外人地權等相關訓練課程,學習到審查人員較不熟稔罕見的陌生領域,透由此次教育訓練,與同仁分享處理地籍清理案件可如何於國史館網站查詢原所有權人之蛛絲馬跡及受理外國人取得土地之地權法令限制規定,期以提升地政同仁專業職能。 此次上課分享:面對地籍清理土地,臺灣於日據時期日本政府針對保管林公地放領所遺留之拂下願資料,可於「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或「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獻檔案查詢系統」,查詢當時日本政府放領土地於人民之放領登記清冊及其相關附件資料,該系統可協助審查人員針對登記名義人住址不符不全或姓名不符之登記案件提供重要產權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是否為真正所有權人,進而確保民眾財產權益。除此之外,本次上課亦一併研討外國人取得不動產之法令,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於日本做成之公證遺囑,可否將耕地受遺贈於日本人?首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規定,遺囑得依遺囑之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成立遺囑,再者,依土地法第17、18、19、20條規定、受遺贈人為日本人,受遺贈取得耕地仍應符合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之用途,並循「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須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地政事務所受理遺贈案件於審核無誤後,再函送請縣市政府核准及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核准後,地政事務所始能辦理土地登記。 和美地政蘇添旺主任表示,本次教育訓練內容豐富又實用,期望透過法理與實務經驗的傳承,提升辦理業務的專業性。也期勉同仁在面對特殊複雜的案件時,同仁間能多交流討論,以更專業的服務來處理民眾申辦案件所遇到的各種問題,以獲得民眾的信賴與肯定,確保產權之交易安全。 業務單位:和美地政事務所 聯 絡 人:陳小姐 電 話:755221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