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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花蓮震災,免納地政規費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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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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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15人
  內政部為因應花蓮縣震災,減輕災區災民負擔,儘速復原,有關災民因本次地震受到災損,需向地政機關申請相關地籍資料,得參照內政部98年8月13日第0980725189號函辦理。災民如需辦理以下三項地政業務時,免繳納地政規費。(一)申辦繼承登記權利書狀補〈換〉給,免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二)因土地流失、建物全倒而申請滅失登記,免繳納複丈及勘察費。(三)申請人為申請災區相關權利人之地籍資料謄本者,免繳納地籍謄本規費。 
  溪湖地政事務所詹長容主任表示,花蓮縣發生極淺層地震,造成傷亡及災損,為減輕災民經濟負擔,儘速復原重建,災區災民如有需要向地政機關申請相關地籍資料,如符合上述條件者皆可免繳納地政規費。 
 
業務單位:溪湖地政事務所  
聯 絡 人:林先生  
電 話:88131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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