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焦點

按時繳納土地登記罰緩,避免財產遭行政執行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17/07/24
|
瀏覽人數: 52人
  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有關土地登記罰鍰之核課,除於登記完畢領取權利書狀時一併繳納罰鍰外,員林地政事務所另以郵寄方式寄送行政罰鍰裁處書,若義務人接獲裁處書時,可向該所查詢確認,並按裁處書所載繳納期限至臨櫃繳納或以轉帳方式辦理。 
  員林地政蔡全烈主任表示,民眾申辦土地登記案件,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一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一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繳納義務人如有被處以罰鍰之情形,應於規定之期限繳納,以免遭移送行政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員林地政事務所 
聯 絡 人:蔡先生 
電 話:04-8320310 分機807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