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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權利主體不明者」-和美鎮忠明段664地號及線西鄉德興段160地號等2筆土地(補辦)-含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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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453147號

附件:土地清冊

主旨:

本府為清理屬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之土地權利,經清查和美鎮忠明段664地號及線西鄉德興段160地號等2筆土地符合規定,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周知。

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3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清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和美鎮忠明段664地號及線西鄉德興段160地號等2筆土地(詳見土地清冊)。

二、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日止共90日。

三、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本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四、

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日止共1年。

五、

案附清冊所載之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第35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六、

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
售。

七、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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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464660號

附件:土地清冊

主旨:有關「本府為清理屬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之土地權利,經清查和美鎮忠明段664地號及線西鄉德興段160地號等2筆土地符合規定,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因公告起訖日期誤寫,更正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及111年11月23日府地籍字第1110453147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

清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和美鎮忠明段664地號及線西鄉德興段160地號等2筆土地(詳見土地清冊)。

二、

公告起訖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日止。

三、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本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四、

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日止。

五、

案附清冊所載之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第35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六、

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
售。

七、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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