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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永靖鄉東寧段117地號及圳寧段179、180地號等3筆土地(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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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86164號

附件:土地清冊


主旨:本縣永靖鄉東寧段117地號及圳寧段179、180地號等3筆土地,經清查符合本府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本縣永靖鄉東寧段117地號及圳寧段179、180地號等3筆土地(詳見土地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0日止共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本縣員林地政事務所。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2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六、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售。

七、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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