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鹿港鎮鹿和段435等4筆地號土地(補辦) 瀏覽人數: 43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108121號附件:土地清冊 主旨:本縣鹿港鎮鹿和段435、440、441、443等4筆地號土地,經清查符合本府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周知。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鹿港鎮鹿和段435、440、441、443等4筆地號土地(詳見土地清冊)。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0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2日止共90日。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本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10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3日止共1年。五、案附清冊所載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六、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售。七、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八、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