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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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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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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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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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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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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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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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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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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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46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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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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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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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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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59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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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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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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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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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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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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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3,000元
2.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新臺幣7,000元
3.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1萬1,000元
4.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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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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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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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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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3,000元
2.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新臺幣7,000元
3.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1萬1,000元
4.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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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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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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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租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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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3,000元
2.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新臺幣7,000元
3.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1萬1,000元
4.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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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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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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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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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3,000元
2.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新臺幣7,000元
3.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1萬1,000元
4.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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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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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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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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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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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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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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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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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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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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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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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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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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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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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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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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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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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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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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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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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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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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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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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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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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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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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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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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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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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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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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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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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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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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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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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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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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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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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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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1之更正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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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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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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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與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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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及第3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逕為更正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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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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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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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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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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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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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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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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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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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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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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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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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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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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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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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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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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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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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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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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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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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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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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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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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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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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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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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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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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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調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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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調處需勘測者,勘測費用由當事人核實支付。
2、
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其申請,或因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6條各款之情形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5年內請求退還之。但已實地辦理勘測者,其所繳納之勘測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