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資訊公告-檢核表 瀏覽人數: 90人 補助資訊公告-檢核表 項次 公告項目 說明 確認欄 請打(ˇ或X) 一、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但書第三款規定例外允許之事 1 申請者為「民間團體」 例如:基金會、社團、學會、體育會、婦女會、宮殿等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廟團體 2 機關須進行「實物審查」程序 申請者尚須提出「計畫書」送補助機關審查,機關尚須進行「實物審查」程序,對核予特定團體補助與否死亡裁量空間 二、聯邦政府資訊公開位置部分: 補助資訊公告應放置於機關(單位)之「補助公告專區」 三、科學資訊公開內容部分: 補助資訊公告應逐一下載明下列資訊,及上傳各式補助之必需表件 1 公告標題 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輔助作業」 2 公告主旨 彰化縣政府辦理「○○輔助作業」,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年月○日停止提出申請,並依公告相關事項規定辦理 3 公告項目,請逐一下載明確以下內容: (一)法規依據 行政處罰或實施計劃 (二)補助項目 資助內容 (3)申請期間 (四)資格條件 補助對象申請資格條件 (5)審查方式 機關審查補助法院方式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獲得申請補助金額上限 (7)全案預算金額概算 全案補助金 (8)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申請人應檢附「身分關係亦」,補助公告內容應明確下列提示文字) 申請時請填寫 「身體分關係聲明書」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分關係事揭露前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份事後公開表」,該表將前開身份事前關係暴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關於機受理補助過程中,應主動提示關係人應注意事前揭露身分關係, 申請人均應檢附「身分聲明關係書」 ,聲明書提示關係人揭露身分關係公告,後附身分揭露表,補助金內容亦應明確提示相關文字。 (9)相關檔案 (申請補助之必要表件) 例如: 身體分關係聲明書、補助補助、公告核定補助公文、補助申請書表、計畫書格式等相關資訊。 註:機關(單位)辦理補助資訊公告時,請依本檢核表格逐項確認後,再行上傳補助資訊公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 依據依據實體分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一)規定: 公職人員其他關係人依據基準之身分關係,依法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項規定)。 (二)說明: 機關對於申請者之補助申請,依法僅得 「形式審查」 相關要件是否齊備,對 於符合資格者於預算用罄前均須核予補助,不得為差別待遇, 機關 【無實質審查權】 ,為立法者例外允許機關補助公職人員本人或其關係人,且毋庸揭露身分關係。 (三) 舉例: 申請者為 「自然人」 (例如:原住民、新住民、客語族群、學生、農民、身 心障礙、老人、兒童及少年、幼兒、中低收入戶、特定區域之居民等) ,其補助項目、條件、方式及金額於補助法令均有明定,程序上僅需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機關於確認資格條件符合後,依補助法令於預算用罄前均需核予補助,通常屬於「法定身分」。 二、 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一) 定義: 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 (二)說明: 機關對於申請者之補助申請,尚須進行實質審查程序,對核予特定團體補助與否仍有裁量空間,即有利益輸送關係人而生不平等之可能性,從而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除須有 補助法令依據 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 「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釋及法務部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05003910號函釋參照,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文件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三)舉例: 申請者為 【團體】 (例如:基金會、協會、學會、體育會、婦女會、宮廟等 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且依補助法令 申請者尚須提出 【計畫書】 送補助機關審查,以決定是否補助、範圍及金額,縱其申請補助者之目的與服務前開特定自然人攸關,然 機關 既尚 須進行 【實質審查】 程序,對核予特定團體補助與否仍有裁量空間 ,即有利益輸送關係人而生不平等之可能性。此外,縱使機關之補助法規或經民意機關審查通過之預算已明確指定得補助特定對象,惟如該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仍須提出計畫,並經機關審查始決定是否補助及金額多寡,亦屬之。 三、 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一) 定義: 受補助者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然其補助性質特殊,則補助法令主管機關如 審酌禁止其補助確可能反不利於公共利益,得專案核定是項補助。 (二)說明: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仍須於申請文件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機關團體除應依法辦理身分關係公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並應於核定補助時,將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之事由副知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 ※相關法條及函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實施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但書第三條所稱依據法定機構分款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其他人員關係依據法定機構之分款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資助。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但書第三所稱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證實使公眾知曉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才能提出申請之補助。 聯邦政府行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核定同意聯邦政府時,應即副知監察院。 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10800074540號函釋 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補助,除須有補助之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件申請前,補助應將「補助之項目」 」 、「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算」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清醒使公眾獲悉之方式如機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聯邦政府法令規定,未於開始領取補助金前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論證使公眾獲悉之方式充分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要件一致。 法務部111年7月29日法廉字11105003910號函釋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部分: 如機關團體依其補助金額,於申請補助時僅能確定其補助金額上限而未能明確確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若於公告申請時已補助補助比例上限者,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尚難謂與「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意有違。 「整個方案預算預算」部分: 若機構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撥款撥款尚未通過審查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撥款時尚未確定其全案撥款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得公平之舉,不予公佈全部方案撥款金額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