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府代為標售113年度第3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受理投標期間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止,逾時寄達或親送本府者,不予受理) 瀏覽人數: 533人 備註:第20、21標號因相關權利人有正當理由,依標售辦法第22條第1項暫緩標售。投標書件及範例請點我--------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363637號附件:公告土地清冊主旨:公告本府代為標售113年度第3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3條第1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公告事項: 一、本批代為標售土地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公告土地清冊。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至114年1月9日止共3個月。三、受理投標期間及方式: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止,以掛號方式寄達至彰化中央路郵局第1125號信箱,逾時寄達或親送本府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四、開標時間及地點: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準時於本府1樓第1會議室(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當眾開標,惟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而經相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開標時間及地點另行於本府地政處網站公告。五、得參加投標之對象:(一)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二)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三)標售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六、有意投標者,請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1日辦公時間,向本府地政處地籍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投標書件,亦可至本府地政處網站(https://land.chcg.gov.tw/)下載;並請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掛號郵遞投標。七、有關標售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請投標人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自行向都市計畫、鄉(鎮、市)公所、地政等相關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察看,得否建築使用,應請自行依建築法規評估。八、2人以上共同投1標時,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或相互之權利關係,否則即視為應有部分均等;並指定1人為共同送達代收人,代表共同投標人收受繳款通知等連繫事宜,未指定者,以標單之第1人為共同送達代收人,投標人不得異議。九、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惟決標後10日內,若有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者,自得由其主張之。十、本公告依本條例第13條規定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布)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承買意思表示及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十一、相關權利人對標售之土地有需依本標售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十二、標售之土地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其地上、地下之實際情形及一切應辦手續(含相關所需費用)或占用之排除,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十三、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十四、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十五、本標售案相關資料及開標結果,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之土地標售專區查詢(網址:https://land.chcg.gov.tw/)。---------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416440號附件:主旨:公告暫緩標售本府113年度第3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第20、21標號土地。依據: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標售辦法)第22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9月30日府地籍字第1130363637號公告代為標售113年度第3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第20、21標號福興鄉元興段1783、1850地號等2筆土地,因相關權利人有正當理由且檢具證明文件,經本府同意依標售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暫緩標售。二、公告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月9日止。三、本暫緩標售公告張貼於本府、鹿港地政事務所、福興鄉公所、福興鄉頂粘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及本府地政處網站。四、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五、本標售案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網址:https://land.chcg.gov.tw/)查詢。--------投標書件及範例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