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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保管款存入公告

公告本府代為標售109年度第2批第54標號及111年度第1批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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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479097號

附件:彰化縣政府辦理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主旨:

本府已將109年度第2批第54標號及111年度第1批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周知。

 

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彰化縣政府辦理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0日止共3個月。

 

三、

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於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設立「彰化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

保管處所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98號。

 

五、

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1年11月28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

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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