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彰化市莿桐段1625地號、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177、217-1、217-2、218地號等5筆土地(補辦) 瀏覽人數: 35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38724號附件:土地清冊主旨:本縣彰化市莿桐段1625地號等5筆土地,經清查符合本府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周知。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及第6條第4項。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本縣彰化市莿桐段1625地號、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177、217-1、217-2、218地號等5筆土地(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4日止共90日。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本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3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六、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售。七、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40048838號附件:更正土地清冊主旨:公告更正本府114年2月6日府地籍字第1140038724號公告事項及案附土地清冊。依據:彰化地政事務所114年2月8日彰地一字第1140001272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案內彰化市莿桐段1625地號辦竣地籍圖重測登記,重測後為彰化市南安段499地號(詳如更正土地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更正為: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4日止共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