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213366號
附件:土地清冊
主旨:公告本縣和美鎮調興段912、913地號土地為本府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贌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經清查本縣符合,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和美鎮調興段912、913地號土地(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共90日。
三、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27條規定逕為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五、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之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