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彰化市成功段894地號等6筆土地(補辦) 瀏覽人數: 69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107年3月21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089722號主旨: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經清查本縣(市)符合者,公告週知。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公告事項: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一)彰化市成功段894地號;權利人:呂萬丁,權利範圍全部。(二)彰化市孔門段131地號;權利人:賴渭清,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吳賴翠華,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黃賴惠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莊賴素珍,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賴煥堂,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賴陳玉梅,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三)彰化市孔門段139地號;權利人:賴渭清,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吳賴翠華,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黃賴惠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莊賴素珍,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賴煥堂,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賴陳玉梅,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四)彰化市民權段1046地號;權利人:施坤土,權利範圍8分之1、施坤湖,權利範圍8分之1、施坤周,權利範圍8分之1、施坤鎮,權利範圍8分之1、黃施鳳嬌,權利範圍8分之1、林施鳳鸞,權利範圍8分之1、施鳳佳,權利範圍8分之1、施鳳雅,權利範圍8分之1。(五)彰化市大埔段590-1地號;權利人:賴蟳,權利範圍全部、賴明來,權利範圍全部。(六)花壇鄉溪北段315地號;權利人:顏牽、顏廷庸、顏信、顏麗華、顏世傑,權利範圍全部。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7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28日止共90日。三、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27條規定逕為辦理塗銷登記。四、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五、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之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