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和美鎮順天段229、230地號等2筆土地(補辦) 瀏覽人數: 57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106年2月2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31736號主旨: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經清查本縣(市)符合者,公告週知。依據:地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公告事項: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一)和美鎮順天段229地號;權利人:葉吉,權利範圍4分之2、葉?嘴,權利範圍4分之1、葉泰,權利範圍4分之1。(二)和美鎮順天段230地號;權利人:葉吉,權利範圍4分之2、葉?嘴,權利範圍4分之1、葉泰,權利範圍4分之1。二、公告起訖日期: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6年2月7日起至民國106年5月8日止共90日。三、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27條規定逕為辦理塗銷登記。四、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五、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之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