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彰化市民權段716、736地號等2筆土地(補辦) 瀏覽人數: 60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104年10月15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347693號附件:公告之土地清冊主旨: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經清查本縣符合者,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得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公告週知。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8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公告事項: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彰化市民權段716、736地號,權利人:李萬枝,權利範圍全部)。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4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21日止共90日。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4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21日止共1年。五、案附清冊所載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得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塗銷登記,因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依本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由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維持原登記。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八、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抵押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