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彰化市民權段688地號土地(補辦) 瀏覽人數: 48人 主旨: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經清查本縣(市)符合者,公告週知。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公告事項: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3年3月20日止共90日。三、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27條規定逕為辦理塗銷登記。四、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五、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之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