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二林鎮香田段713地號等10筆土地(補辦) 瀏覽人數: 52人 主旨:本府為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權利及建物權利,經清查本縣符合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1年3月9日止共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9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之土地及建物權利,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售。六、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