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公告 瀏覽人數: 48人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0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14日止共90日。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01年4月14日止共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