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公告 瀏覽人數: 64人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29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8月31日止共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