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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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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721日起至民國991018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報之機關:本府【民政處】。

申報之期間:自民國99721日起至100720日止共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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