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公告 瀏覽人數: 57人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18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報之機關:本府【民政處】。 申報之期間: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100年7月20日止共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