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 瀏覽人數: 68人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18日止共 90日。受理申報之機關:本府【民政處】。申報之期間: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100年7月20日止共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