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 瀏覽人數: 48人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18日止共 90日。受理申報之機關:本府【民政處】。申報之期間: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100年7月20日止共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