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

瀏覽人數: 48人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18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報之機關:本府【民政處】。

申報之期間: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100年7月20日止共1年。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