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者」公告 瀏覽人數: 52人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8年9月28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26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98年9月28日起至民國99年9月28日止共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