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者」公告 瀏覽人數: 101人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8年3月10日起至民國98年6月8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98年3月10日起至民國99年3月9日止共1年。 公告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