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公告 瀏覽人數: 63人 公告文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民國97年11月30日止共 90日。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民國98年8月31日止共1年。 1.彰化地政事務所清理結果2.和美地政事務所清理結果3.鹿港地政事務所清理結果4.員林地政事務所清理結果5.田中地政事務所清理結果6.北斗地政事務所清理結果7.二林地政事務所清理結果8.溪湖地政事務所清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