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清查公告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者」-溪湖鎮湖南段207地號等5筆土地(補辦)

瀏覽人數: 70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15093號
附件:土地清冊

主旨:本縣溪湖鎮湖南段207、207-2地號及埔心鄉五通段218、219、220地號等5筆土地,經清查符合本府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溪湖鎮湖南段207、207-2地號及埔心鄉五通段218、219、220地號(詳見土地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9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5日止共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本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16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六、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售。
七、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