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永靖鄉五常段414地號等10筆土地(補辦) 瀏覽人數: 77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305669號附件:公告土地清冊 主旨:本縣永靖鄉五常段414、414-1、478、478-1、478-2、478-3、479、479-1、517、517-1地號等10筆土地(登記名義人:林深圳;權利範圍:12/444),經清查符合本府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8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16日止共90日。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8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17日止共1年。五、案附清冊所載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六、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售。七、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八、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