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達及林秀黛等2人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溪湖鎮大竹段654地號土地),經審查無誤,公告周知並徵詢異議。 瀏覽人數: 72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07287號附件: 主旨:林孟達及林秀黛等2人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周知並徵詢異議。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彰化縣溪湖鎮大竹段654地號土地(詳如發給價金土地清冊)。二、原登記名義人姓名:東新商事株式會社。三、權利人:楊啟宗、楊陳素(詳如發給價金土地清冊)。四、權利種類:所有權。五、權利範圍:詳如發給價金土地清冊。六、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至113年4月16日止共3 個月。七、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 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 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