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佳旻、劉珊珊、蕭坤營、蕭佳惠及陳春綢等5人申請按應繼分發給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社頭鄉新厝段337地號土地),經審查無誤,公告周知並徵詢異議。 瀏覽人數: 64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447294號附件:彰化縣政府發給價金土地清冊主旨:劉佳旻、劉珊珊、蕭坤營、蕭佳惠及陳春綢等5人申請按應繼分發給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周知並徵詢異議。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第15條之1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公告事項:一、土地標示:社頭鄉新厝段337地號(詳如發給價金土地清冊)。二、原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劉不螺。三、權利種類:所有權。四、權利範圍:4/100(詳如發給價金土地清冊)。五、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至113年2月23日止共3個月。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七、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