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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發給價金/發還土地公告

劉佳旻、劉珊珊、蕭坤營、蕭佳惠及陳春綢等5人申請按應繼分發給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社頭鄉新厝段337地號土地),經審查無誤,公告周知並徵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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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447294號

附件:彰化縣政府發給價金土地清冊

主旨:劉佳旻、劉珊珊、蕭坤營、蕭佳惠及陳春綢等5人申請按應繼分發給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周知並徵詢異議。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第15條之1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社頭鄉新厝段337地號(詳如發給價金土地清冊)。

二、原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劉不螺。

三、權利種類:所有權。

四、權利範圍:4/100(詳如發給價金土地清冊)。

五、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至113年2月23日止共3個月。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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