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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異議之處理

異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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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地籍清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辦理公告時,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機關提出。

98年地籍清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含1.清查地籍後之公告。2.受理塗銷34.10.24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45.12.31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3.受理更正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以書面並檢附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主管機關提出。

99年地籍清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含1.清查地籍後之公告。2.受理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3.受理更正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以書面並檢附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主管機關提出。

100年地籍清理:

地政事務所受理「各共有人登記的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的共有土地」的更正案件,經過審查無誤後將公告3個月,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果有異議,可以書面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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