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 瀏覽人數: 93人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與戶籍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住址與戶籍記載不符、不全等情形,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清理方式: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公告期間:99年9月至99年11月(除金門縣、澎湖縣延後100年公告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更正原因證明文件 5.權利書狀 6.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異議之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含1.清查地籍後之公告。2.受理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3.受理更正土地總登記 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以書面並檢附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