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清理類型

98年度-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

瀏覽人數: 67人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 

  日據時期之會社、組合,性質類似現今之公司法人、合作社,台灣光復後如未依法辦理公司、法人登記,即非法人,依法不應為登記主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原權利人或繼承人應申請更正登記。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