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38年12年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資料內容 瀏覽人數: 51人 38年12年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 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迄今尚未塗銷者,影響土地的融資及處分,為兼顧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如因塗銷登記造成抵押權人之損害,由該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辦理申請塗銷登記之相關規定 (一)公告期間:97年9月至97年11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二)受理申請登記機關: 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申請人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