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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囑託登記國有公告

公告111年度第2批及112年度第1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標出土地已辦竣囑託登記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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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45332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主旨:本府111年度第2批及112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經2次標售未能標出,已辦竣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15條之1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原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7日止共計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之「彰化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98號。

五、得申請發還土地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發還。

七、如應發還之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者,本府將依該土地最後一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但該土地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無法發還者,不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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