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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囑託登記國有公告

公告111年度第1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標出土地已辦竣囑託登記國有。(含撤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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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437370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主旨:本府111年度第1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經二次標售未能標出,已辦竣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暨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原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2日止共計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之「彰化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98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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