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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地籍】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囑託登記國有公告

公告108年度第2、3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標出土地已辦竣囑託登記國有。(含撤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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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5182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主旨:有關本府108年度第2、3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經二次標售未能標出已辦竣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暨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原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13日止共計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之「彰化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98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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