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4年度第1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標出土地已辦竣囑託登記為國有。 瀏覽人數: 67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08720號 主旨:有關本府104年第1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經二次標售未能標出已辦竣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暨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公告事項: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原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清冊。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05年4月19日止共計3個月。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之「彰化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四、保管處所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98號。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發給。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